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01号
申 请 人:马X平,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97XXXXXXXX住 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家具大道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2〕03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答复书》,以相关信息属于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的材料之一,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已予以告知并说明了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符合法定答复期限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1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阳市卓越·漫香湖项目商品房预售方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答复书》,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的材料之一,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答复书》于2022年5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决定不予公开,事实清楚,结论适当。同时,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5月19日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送达期限、送达方式的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2〕03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