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9号
申 请 人:白X德,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54XXXXXXXX
住 址:新野县XXX家属院
被 申请 人:新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 X,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 三 人:白X斌,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67XXXXXXXX
住 址:新野县政府街XX号
第 三 人: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白X德申请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新政〔2022〕15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并确认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兄弟四人共同所有,对利用本案争议土地违规开发房地产进行交易及违规颁证等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侦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母于1958年购买争议土地,父母在世时并未分家,去世后也未进行房屋的分割继承,案涉土地应当归申请人兄弟四人使用。被申请人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时,未补充调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争议土地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第三人白X斌违规颁证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但被申请人及新野县自然资源局未主动调查处理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却对继承问题进行处理,属于严重越权,且部分争议土地已被第三人白X斌出售进行房地产开发,《处理决定》认定由继承人继承,属于无效行为。
被申请人称:《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仅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是否用于房地产开发、是否违规办证的问题不属于《处理决定》解决的事项。
第三人白X斌称:《处理决定》尊重客观现实和历史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三人汉城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地位于新野县南关大街西侧,东西长66.96m,南北宽5.08m,东临南关大街,南邻吴X然,西临居民路,北邻曹X云。临南关大街自东向西一侧长约43.26m、宽约5.08m的土地现状为空闲地,剩余长约23.70m、宽约5.08m的土地上盖有一幢六层单元楼。
二、申请人父母育有四子一女,长子白X文、次子白X立、三子白X印(第三人白X斌之父)、四子白X德(申请人)、女儿白X荣。20世纪50年代,申请人父母在争议地上购买房宅,白X文在60年代搬出另住,申请人早年也搬至单位居住,争议地房宅由白X立、白X印居住使用。1979年白X印在争议地建新房9间供自己的三个儿子居住使用,第三人白X斌分得三间并居住至2011年拆除翻建。另查明,申请人父母及三位兄长均已去世。
三、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提出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原《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白X德申请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1〕25号),撤销了原处理决定。第三人白X斌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新野县自然资源局对争议土地权属进行了补充调查,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听证会。经调查确认:1.申请人父母1958年购买争议地时,所签购房契约已丢失,结合2006年新野县城区1:500正射影像图显示的砖木结构瓦房为白家老宅,东临南关大街,长18.5m,宽5.08m。2.白X印于1979年搬出老宅并在老宅以西32m的空闲地上盖房9间并居住三十年,白家其余人员并未阻拦。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在2006年1:500正射影像图显示为砖混结构建筑。3.经比较2006年1:500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1:500城镇地籍图,第三人白X斌宅基地以西长16.46m、宽5.08m的土地为空闲地。
五、新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关于白X德申请土地确权的处理意见书》,被申请人根据该处理意见,于5月16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土地东部长18.5m、宽5.08m、面积为93.98㎡的土地属于申请人父母1958年购买的老宅,其使用权由继承人依法继承;争议土地中部长32m、宽5.08m、面积为162.56㎡的土地,系白X印1979年另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其使用权由白X印的继承人依法继承;争议土地西侧长16.46m、宽5.50m、面积为83.61㎡的土地,属汉城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管辖的空闲地,仍由南关社区管理使用。《处理决定》于2022年5月18日分别送达给申请人、第三人白X斌、第三人南关社区。
六、另查明,第三人白X斌之父于1979年在争议地中部区域所建房屋9间,第三人白X斌分得3间并于2001年9月办理了房权证和土地证,2011年第三人白X斌将房屋拆除。申请人于2011年9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决继承纠纷,经一审、二审后,人民法院以土地权属不明、应当先由政府进行确权为由,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2013年1月8日,申请人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三人白X斌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判决,以颁证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该土地使用证。
本机关认为: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涉争议土地位于新野县南关大街西侧,属于第三人南关社区管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父母购买的宅基地区域为争议地全部区域,但未能提供原始凭证。申请人与第三人白X斌对第三人父亲在1979年建房的事实均无异议。因争议土地上房屋已于2011年左右拆除,新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调查及现场踏勘情况,结合2006年1:500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1:500城镇地籍图,认定申请人主张的白家老宅区域为争议地东部的长18.5m、宽5.08m的部分,中部长32m、宽5.08m区域为申请人之父1979年建房区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地西部长16.46m、宽5.05m区域在2006年、2009年图中均显示为空闲地,申请人主张其属于白家老宅区域,缺少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认定其属于第三人南关社区管辖的空闲地,并无不当。
二、《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明确争议地上原有房屋占地区域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原白家老宅所在区域土地使用权归申请人父母的继承人所有,确定第三人白X斌之父原建房屋所在区域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白X斌之父的继承人所有,确定争议地西侧区域空闲地属于南关社区管理使用的空闲地,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处理决定》作出程序合法。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处理决定》。第三人白X斌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新野县自然资源局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展开调查,召开了听证会,拟定了处理意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白X德申请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新政〔2022〕1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