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7号

发布时间:2022-08-17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7

 

   人:X范,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5XXXXXXXX      宛城区长江路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人:张  啸,任政委

    人: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69XXXXXXXX

     址:宛城区长江路XX小区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2年4月24日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不罚决字202215号不服,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第三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申请人的检查费用、医疗费用。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处理第三人家管道漏水情况时,因意见不同,被第三人殴打。第三人趁申请人和别人说话时,用脚踹申请人胸部及头部。被申请人下属的枣林派出所不作为,未调查出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事实。

被申请人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存在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第三人称:2022年2月26日,第三人因车库漏水联系物业维修,申请人到场后认为是下水道漏水,第三人说再观察两天看看咋回事,双方发生冲突。第三人拿出手机拍照取证,并未与申请人有肢体接触,申请人突然坐在车库门口地上称第三人打他了,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第三人拿出手机报警并在随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因申请人与XX小区物业公司前期有矛盾,此事系XX小区物业公司指使申请人诬告。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万正大公馆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第三人系万正大公馆小区业主。2022年2月5日,申请人在对第三人车库下水管道堵塞进行疏通时,导致污水将第三人车库储存物品泡坏,第三人要求物业公司赔偿5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2月26日,申请人车库漏水,联系物业公司前来维修,申请人到场后与第三人发生争执。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6日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经查,案涉车库无监控设备,被申请人对在场人员及申请人的主治医师进行了询问,经延长办案期限后,于4月2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第三人,于2022年6月14日送达给申请人。

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公安机关查证,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当日被第三人殴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冲突的车库无监控设备,被申请人对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提取了申请人的医院检查报告,对申请人的主治医师进行了询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未向本机关说明合理原因,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应当予以规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4月24日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不罚决字202215号)送达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8月17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