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27 号
申 请 人:河南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南阳市长江路80号南阳理工学院
委托代理人:田 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强学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综执示范城罚决字〔2022〕第15号),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