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87号
申 请 人:庄X山,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62XXXXXXXX
住 址:社旗县唐庄乡辛庄村XX庄
被申请人:社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关文波,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社依申请答〔2022〕5号),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答复函》答复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称:《答复函》内容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潘河湿地保护工程的规划图纸、用地面积、工程质量标准、用地业主、损毁地面附着物品类、数量、规格、作价及兑付清单。
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向社旗县自然资源局、社旗县水利局、唐庄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发函查询,于5月23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1.潘河湿地保护工程是潘河景观带工程的一部分,该规划及相关内容尚在编制修改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尚未最终确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2.潘河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土地及附属物的征用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唐庄乡实施,被申请人不掌握被征用土地的户主、损坏地面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作价、兑付清单等信息。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经查询后告知申请人潘河湿地保护工程项目规划及有关内容正在编制修改中,尚未最终确定,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告知申请人该项目由唐庄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被申请人不掌握被征用土地的户主、损坏地面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作价、兑付清单,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社依申请答〔2022〕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