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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24号

发布时间:2022-08-10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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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24

 

   人:X波,男,公民身份号码510282XXXXXXXXXXXX住      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XXX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2022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12315平台上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举报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酸奶麻花”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并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2022年7月1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仲景市场监管所在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经现场检查,未找到被举报商家,无法调查处理。由于被举报商家涉嫌经营异常,已建议分局将其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页面和内容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开展了实地调查,因被举报人未在其登记地址经营,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履行了市场监管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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