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23号
申 请 人:党X正,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9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乡XX营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郝以昆,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6月7日作出的《关于对党X正同志行政处理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2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申请书》,反映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明知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未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宛城区人社局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1.经查询,申请人1997年7月至2021年7月未在南阳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与原工作单位协商,由原工作单位向宛城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本机关认为:从《行政申请书》申请请求及内容看,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宛城区人社局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理,属于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的申诉、信访行为,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宛城区人社局进行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被申请人接到《行政申请书》后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作出的《答复》,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