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5号
申 请 人:姬X文,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1XXXX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白河街道办事处XX村XX摩托店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负 责 人:张 啸,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政委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2〕151号)不服,于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调查。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4月11日14时左右,田X(申请人之子)驾驶电动车与案外人李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家属先后到达现场,发生争执后互相辱骂,李X与申请人发生厮打,李X持高跟鞋殴打申请人,申请人用手扇李X头部,双方均无明显外伤,安XX(李X丈夫)对申请人、申请人之子进行当众辱骂。
二、被申请人于4月11日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对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经延长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4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于5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用手扇李X头部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对送达情况进行了录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三、另查明,被申请人另案对李X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对安XX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儿子与李娜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家属到场处理过程中发生冲突,申请人用手扇李娜头部、李娜持高跟鞋殴打申请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对其进行了处罚前告知,于5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2〕15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