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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4号

发布时间:2022-08-01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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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4号

 

申  请  人:雷X林,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XXXX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XXX村

被申请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陶振红,任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6月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宛示范白〔2022〕第2号)不服,于2022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 《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建民房并未违反城乡规划,所占用的土地系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并未查阅相关城乡规划图,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在其所在村占用多处宅基地,其未经批准在超出合法宅基地范围的区域建房,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农村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二、《限期拆除通知书》系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的一个环节,并非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本身不对申请人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房屋位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XXX村,系申请人自建民房,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建房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刘太营村村民委员会向本机关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在村内共计3套房,属于一户多宅情形。2.2017年至2018年期间,申请人未经审批在其养猪场南侧及中间改造成两处房屋,面积共计270.72㎡,申请人所建养猪场及该房屋均属占用集体土地。

三、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1.案涉建筑系违法建筑,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施工,并于7日内自行拆除。2.如拒不停工或拒不自行拆除,将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强制拆除处理。

四、另查明,案涉房屋尚未拆除。

本机关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属于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申请人在建设房屋前,均应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房屋符合建设规划的证明材料,其所在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涉房屋系申请人未经审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符合《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宛示范白〔2022〕第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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