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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2号

发布时间:2022-07-27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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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2号

 

申  请  人:崔X林,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文化路XX号XX家属院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负  责  人:姜  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6724734,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斑马线时,行人已经停止,被申请人不应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驾驶车辆于2022年5月7日17时15分左右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中医院门口附近,因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道路电子监控设备记录。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口头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认为其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给申请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二百元罚款。在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被道路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672473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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