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3号
申 请 人:李x玺,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2xxxxxxxxxxxx住 址:方城县赵河镇xxx村x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洋,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张衡派出所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公街依申答复字〔2022〕0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
申请人称:
2015年1月22日,申请人因小货车被盗向110指挥中心报案,至今仍未得到处理结果。申请人向张衡派出所申请公开小货车被盗案调查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经查证,双方系经济纠纷。”该答复说明办案人员认为有经济纠纷就可以采取盗窃手段解决,并未履职尽责查办刑事案件。
被申请人称:
《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经查证,申请人与案外人存在经济纠纷,该车不属于被盗,申请人报警称货车被盗不构成案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报警称其在xx驾校总校的一辆小货车被盗,民警经查证,认为申请人与案外人张x成存在经济纠纷,该车辆情况不属于被盗。2022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该案件调查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经查询该案件接处警登记表、关联案件案卷信息,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对该警情的调查处理结果为:2015年1月22日12时48分,申请人报警称xx总校内有一小货车被盗,经查证双方系经济纠纷。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其2015年1月报警案件调查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调阅了相关案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警情的认定事实和调查处理结果为双方系经济纠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公街依申答复字〔2022〕0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