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89号
申 请 人:陈X兰,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XXXX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新店乡XX村1组
被申请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铁环,任乡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2年5月25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4月26日签收后一直未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书,提交由新店乡陈岗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许平南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征收XX村一组土地的面积、征收土地面积的分户清单、土地补偿费的兑户分配清单。
二、本机关于2022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2022〕宛政复被受字第94号,EMS单号:1268359621999),被申请人于5月27日签收,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提交新店乡XX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称申请人请求公开的许平南高速征地一事已时隔20年,时任村小组干部已经去世,能体现当时征地信息、占用各户土地清单、分配清单、分配方案、会议记录等材料均已遗失。
本机关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以自己名义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且提交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了回复,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