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18号

发布时间:2022-07-2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18号

 

   人:刘  X,男,身份证号3713XXXXXXXXXXXX

     址:山东省临沭县店头镇XX庄330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任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2022年5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百货商贸行(以下简称“XX商贸”)的售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及5月11日两次投诉XX商贸,被申请人均以联系不上该企业为由,不履行监管职责,只是声称会将该企业列入异常名录,但该企业仍在正常经营、售假侵权中。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不具备复议资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XX商贸的售假侵权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应当属于举报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接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投诉,称XX商贸在抖音平台上使用其公司产品拍摄并发布视频,盗用其公司产品图片,但实际发货产品为山寨仿冒品。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在法定时效内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经查,XX商贸不在营业执照核准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工商信息中所留电话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该企业依法拉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2年5月11日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称XX商贸销售的青滋美品牌土壤活化宝肥料,外包装侵犯其公司外观专利权。被申请人受理后开展实地调查,发现XX商贸未在其营业执照核准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所留电话无人接听,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丽丽商贸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开展了实地调查,因被投诉人未在其登记地址经营、联系电话无人接听,被申请人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市场监管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5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