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26号
申 请 人:水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XX夹道7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郝以昆,任局长
第 三 人:上海XX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负 责 人:杨 X,任行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南阳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宛人社工伤撤字〔2021〕2号),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依法中止本案审理。
2022年7月13日,郑州市人社局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豫省郑工伤认字〔2022〕11081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