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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82号

发布时间:2022-07-19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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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82

 

   人:X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XXXXXXXXXXX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人:张  啸,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政委

    人:X林,男,公民身份号码412822XXXXXXXXXXXX    

X庚,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02XXXXXXXXXXXX

     址:南阳市宛城区XX一村9号楼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新罚决字202298号不服,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三人拖欠申请人欠款长达9年,且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超过5个月仍不归还欠款,申请人前往第三人处要账的行为不应被处罚。

被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第三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三人对此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20年6月29日,经宛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1月12日,因第三人未如期偿还债务,申请人向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第三人在XXX社区的拆迁款278800元。因拆迁款尚未发放,申请人自2022年2月下旬起,多次到第三人家经营的XX药业张贴、喷涂带有侮辱性字眼的标语、油漆等,民警多次出警调解劝说无果。

二、2022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报警。3月24日,申请人再次到第三人处索要债务,推踹大门并与第三人进行对骂,民警出警后告知申请人应采取合理合法方式讨要债务,并告知了申请人采取非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民警离开后,申请人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第三人再次报警,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传唤。3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债务纠纷达成执行协议的情况下,对第三人进行拦截、言语侮辱,并在第三人厂区大门张贴侮辱性标语,经民警多次调解、劝说无果后,2022年3月24日再次到XX药业厂门口辱骂、推踹大门,造成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在其与第三人的债务纠纷已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并已达成执行协议的情况下,因可供执行的拆迁款项尚未发放,自2022年2月下旬起,多次到第三人厂区张贴侮辱性标语、喷涂油漆、拦截第三人进出厂区,经民警多次劝说、调解、批评制止后,申请人于3月24日再次到第三人厂区辱骂、推踹厂区大门,处警民警再次进行了制止并告知了其法律后果,民警离开后,申请人继续实施上述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3月17日受理第三人报警后,于3月24日再次接到第三人报警,于3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认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新罚决字20229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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