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18号
申 请 人:周X志,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XXXX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蒲山镇XX村2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周仓志行政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对2021年9月25日白河河水漫堤外翻并造成马寨村部分村民严重经济损失问题作出答复;2.对当事人进行处理;3.对村民损失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1.申请人申请答复的事项已经过信访复查,申请人及部分村民在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月季等树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种植行为,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2.经纪检监察认定,申请人反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不属实,对当事人不予处理;3.对村民损失进行补偿的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建议依法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本机关认为:从《行政申请书》申请请求及内容看,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白河河水漫堤造成村民损失进行答复并给予补偿、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属于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的申诉、信访行为。被申请人接到《行政申请书》后作出的《答复》,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