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复决〔2022〕79号
申 请 人:李X章,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XXXXX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潦河镇XX家属院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勤务大队
负 责 人:王 涛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6302531,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只是临时停车等人,短暂借用了非机动车道,行驶缓慢,当场交警并未作出处罚,事后进行处罚不合理。申请人要求把所有违章都处理完毕,但被申请人只对申请人签字没有异议的违章信息作了书面处理,其他的未予处理,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导致申请人缴纳了高额滞纳金。
被申请人称:《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10月16日9时56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豫Rxxxx3的小型轿车沿七一路行驶至七一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时,因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被道路交通技术设备记录。
二、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民警口头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申请人。
三、《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6日9时56分在七一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实施了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在15日内到指定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本机关认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被道路交通技术设备记录,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了申请人缴纳罚款的方式、逾期未缴纳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6302531)。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