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22号
申 请 人:李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XXXX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七一路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311102146470),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