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21号
申 请 人:郑州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航海路XX大厦506号
委托代理人:杜 X,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X旭,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强学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综执示范城罚决字〔2022〕第19号),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