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17号
申 请 人:杨X峰,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XXX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信臣路XXXXX住宅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南阳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后,对XX物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约谈询问、收集证据、立案处置,向申请人送达了立案告知书,已完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阶段性任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反映XX物业管理的XXXXX小区存在转卖电力、安装不合格电表等行为,于5月11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向XX物业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因案情复杂需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经审批后于5月26日将立案审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经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XX物业考虑案涉小区现实状况,临时接通建筑工程工业用电(0.81元/度)以保障已入住业主的日常用电,仅收取业主0.56元/度电费的行为,不属于转卖电力,但其安装的电表未经强制检定,违反了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15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了《举报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后开展了核查,经延长立案审查期限后,于6月15日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举报立案告知书》,符合程序规定。申请人在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正在依法依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在作出立案决定后及时告知了申请人,目前尚在案件办理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申请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