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17号
申 请 人:张XX,男,身份证号340202XXXXXXXXXXXX
住 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石路X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12315平台上对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在12315平台上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举报拼多多平台“XXXX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儿童喂药器”未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且有刺鼻气味,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2022年6月17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汉冶市场监管所在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售卖的儿童喂药器有中文标签、生产厂家、合格证及执行标准,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感官单项检测判定合格。”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页面和内容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