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 16号

发布时间:2022-06-27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 16

 

   人:X龙,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XXXXXXXXXXXX

     址:卧龙区蒲山镇XX村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人:张  啸,任政委

   人:X松,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XXXXXXXXXXXX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办事处XXX村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作出处罚为由,于2022年4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从重追究第三人辱骂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称: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结论不当。申请人向案外人侯X生索要欠款,侯X生邀约案外人冯X来和第三人一起,对申请人进行有组织有预谋的辱骂、殴打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进行处罚。

二、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被申请人第一次通知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但最终未能进行,后期申请人收到了鉴定报告,但申请人并未参与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办案期间民警对申请人及家属的正常询问存在不解答、拒绝回答等情况。

三、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是处在不断挨打的过程中,而非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所说的撕扯。

被申请人称:根据调查,未发现第三人有参与辱骂、伤害申请人的情况,申请人在陈述中也明确称第三人在场但对其无言语及行为上的侵害,未提出对第三人的控告,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第三人称:案发当日晚上第三人在外办事,22点40左右接到饭店工人电话,说申请人和侯X生在第三人的饭店内发生争吵,第三人赶回去发现申请人坐在地上大声骂侯X生,就让申请人进屋里说,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谩骂。第三人跟此事无关,本案系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诬告、辱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30日晚上22时左右,申请人与侯X生相约在第三人经营的饭店解决债务纠纷,申请人与侯X生、冯X来在饭店门口发生争执,相互辱骂,侯X生、冯X来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被申请人于3月5日对侯X生、冯X来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申请人在2月7日、3月10日的调查笔录中称第三人在现场站着但未动手打人,并未提及第三人对其有辱骂或殴打行为。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曾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证明材料。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报警称遭到侯X生及其朋友殴打,被申请人受案后及时展开了调查。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控告,在调查笔录中也明确称第三人在场站着但未动手打人,未提及第三人对其有辱骂或殴打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存在殴打、辱骂申请人的事实,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作出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7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