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20号
申 请 人:杜X银,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XXXX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X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负 责 人:张 啸,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政委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积极协调推动申请人邻里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