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76号
申 请 人:段X方,公民身份号码411302XXXX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XXX村
被申请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铁环,任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1日作出的《复函》,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现房屋涉及征收,据了解征收项目为“迎宾大道道路提升项目或南阳市中心城区清洁城市美化家园1050专项攻坚行动南阳站出入口提升工程”。为了解相关征收政策及文件,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案涉项目相关资料,被申请人2022年4月1日作出的《复函》告知申请人没有有关征地安置方案及安置材料。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提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宛政办〔2021〕35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中心城区城市中心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宛政〔2021〕19号),申请人认为案涉地块确有征收,被申请人作为本次征收的主体,应当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
案涉区域不存在土地房屋征收项目,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人所要求的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的《复函》符合客观实际。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其房屋涉及的“迎宾大道道路提升项目或南阳市中心城区清洁城市美化家园1050专项攻坚行动南阳站出入口提升工程”项目的征地报批材料、土地利用现状及调查情况、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相关程序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申报材料等资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作出《复函》,答复申请人“我单位没有你要求公开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申报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的主体,不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相关报批材料的制作或保存机关。被申请人经查询后告知申请人没有其申请公开的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申报材料,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作出的《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