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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72号

发布时间:2022-06-1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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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272

 

   人:X庆,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7XXXXXXXXXXX

     址:淅川县城关镇老街路XX号附XX号

被申请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兴勇,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孔X,淅川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范围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淅房征决20221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不服,2022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申请人称: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的相关规定,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征收决定》中对于征收范围的边界划定不合理,案涉区域的第三、四、五排是一块整体建筑群,不在道路规划红线内,不涉及公共利益,没有必须进行拆除的依据。按照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淅川县北区四期棚改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淅发改〔2020〕181号)中表述,该项目北至楚都路,申请人房屋所在的楚都路北第3排不应该列入其中。

二、被申请人是依据河南省安保居办的两份文件作为拆迁依据,但是该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将与棚改无关的其他内容列入棚改范围,也不得将本计划作为土地或房屋征收的依据。被申请人拆除第三排的目的系建门面房盈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征收决定》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2021年2月7日,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下达全省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豫保安居办〔2021〕1号,以下简称《省棚改计划通知》),明确案涉项目征收房屋范围为楚都路两侧、西湾社区以南及碳化硅厂周边。案涉项目已列入省棚改计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二、《征收决定》有充足的法规和政策依据。案涉项目涉及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申请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展本次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打入淅川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设置的资金专户中,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随时足额兑付给涉迁群众。

三、案涉项目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进行房屋调查登记的时候,登记的是申请人家属的名字。案涉项目涉迁的26.3亩土地虽为集体土地,但被申请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征迁行为的通知》(豫政办〔2016〕5号)精神,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人提出的征收范围异议不能成立,征收区域的划定系出于城市整体规划及局部基础设施配套详细规划需要,《省棚改计划通知》与《征收决定》明确的征收房屋的范围均为规划的楚都路范围及两侧,淅川县发展改革委的批复系对棚改房建设项目范围的批复,而非对征收房屋范围的批复。

四、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被申请人将包含有征收补偿政策的《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淅政〔2017〕6号,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征补方案》)文件在案涉项目范围内广泛张贴并在网上发布,至今依然能够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查询,案涉《征收决定》也进行了网上发布并在项目范围内广泛张贴。案涉项目涉迁群众共52户,已签订协议并完成拆迁33户。

审理查明:

一、案涉项目位于淅川县中心城区,系淅川县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已列入省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根据计划内容,拟征收范围为楚都路两侧,西湾社区以南及碳化硅厂周边。

二、2021年,被申请人将启动北区四期棚改项目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通过决议,淅川县上集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称相关资金已汇入资金专户。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划定的征收范围为东至灌河路,西至上九路,规划中的楚都路范围及两侧(以现状小路为中心,北至北边第三排房屋后墙,南至民政局家属院前墙,具体以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图为准),面积约26.3亩,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心城区征补方案》执行。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三、另查明,北区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征收900户,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期实施。案涉《征收决定》系第一批,征收范围为规划的楚都路及两侧,实际涉及征收52户,已签订协议并完成拆迁33户。

本机关认为:

一、案涉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案涉项目位于淅川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被申请人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实施本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二、案涉项目符合规划。根据《淅川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零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案涉项目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了淅川县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经淅川县发改委批复同意后实施,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三、《征收决定》使用的征收补偿方案合法。《征收决定》中载明,案涉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心城区征补方案》执行。经查,该通知适用的范围为淅川县中心城区(东至石板河东侧,西至江沟水库,北至陈庄水库,南至王家山,具体界线以省政府批准的淅川县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标准范围为准)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坟墓、青苗等地上附属物和居民及行政企事业单位,案涉项目位于该范围内。被申请人虽未为案涉项目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但在作出上述通知前,已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经过了科学论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适当。《省棚改计划通知》中,案涉项目载明的征收范围系楚都路两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的“北至楚都路”系安置住房范围。淅川县规划发展中心出具的《北区四期棚改部分范围图》显示,申请人房屋所在的第三排在征收范围内。此外,申请人提交的楚都路东延规划图显示,该区域的第一排、第二排位于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房屋所在的第三排一并征收,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并无不当。

五、《征收决定》程序违法。案涉项目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案涉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的证据,土地性质未进行转换,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确认违法。鉴于案涉项目已开展征收的52户中,多数涉迁群众已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撤销《征收决定》必然影响到已拆迁群众的利益及案涉区域发展的公共利益,因此不予撤销,但应当确认违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范围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淅房征决20221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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