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73号
申 请 人:张X星,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七一街道办事处中州社区XXX家属院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张X星举报中心医院机械式停车设备人身伤害案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并由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一、《回复》认定的事实不清。申请人举报造成人身伤害的单位系南阳市XX物业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回复》将其认定为南阳市中心医院,认定责任主体错误,且未对申请人举报的第1、2、4、5项问题进行答复反馈。《回复》未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对事故所负的责任,未告知调查组的人员构成,未告知申请人事故调查是否呈报当地政府领导。
二、《回复》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儿子摔落的地点系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库房的二楼消防通道,不属于特种设备建筑物、附属物、防护装置,认定事实错误。案涉事故系操作人员在作业活动中违规指挥,造成申请人儿子被特种设备伤害,应当认定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三、案涉设备使用情况存疑。首先,被申请人出具的设备合格手续、设备使用证手续,均为2020年11月20日的检验结论,其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1月,违反了停车设备的检查周期不少于每年一次的规定。其次,案涉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但XX物业于2021年12月30日才取得使用许可证,申请人儿子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12月19日,在申请人儿子事故发生时,案涉电梯系违法使用,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恒源物业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本次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回复》属于行政答复,行政答复是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的告知行为,不会引起举报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且申请人并非案涉事件的当事人,被申请人对事件的定性处理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二、被申请人认定本次事件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 2010)规定、案涉6号立体车库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图纸、6号立体车库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报告,申请人家属摔伤的平台不是特种设备本体组成部分,该摔伤事件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三、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及南阳市XX医院仅仅表明的是事故发生地点,在《回复》正文中明确答复了申请人对XX物业的相关疑问。被申请人认定案涉事件是意外坠落事件,而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XX物业在做到紧急救助的基础上,没有责任和义务向被申请人报告。被申请人作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监管对象是特种设备,6号立体车库墙体楼梯、走廊和平台不属于特种设备本体或附属设施,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对象。根据相关规定,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人员不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该车库的设计图纸、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安全人员管理证手续齐全。根据被申请人多次调查、综合研判,认为此次事件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被申请人无法进行责任划分,也不需要将事故调查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申请人提出的调查组成员组成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对象,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对象,被申请人无义务进行回复,鉴于公开透明原则予以公开。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12月19日9时45分左右,申请人之子将车辆停放在南阳市XX医院6号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后,发现手机遗忘在车辆上,告知工作人员需要到车内取出手机,申请人之子跟随工作人员上楼梯,工作人员打开安全门后,申请人之子独自向车辆走时,不慎踏空,从3楼平台坠落。
二、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对立体电梯设备造成人身伤害立案查处的报案申请》(简称《报案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说明案涉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查处XX物业在2021年12月19日违法使用立体电梯设备情况,监督XX物业赔偿申请人或垫支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三、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之子摔伤涉及的设备属于特种设备中起重设备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单位为XX物业,该公司有四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机械式停车设备不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案涉设备有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1月,案涉设备已于2021年12月30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2010)规定,停车设备运行、存放汽车的区域,不允许驾乘人员进入;4.申请人之子通过消防门进入平台摔下,平台不属于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组成部分,此次摔伤事件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但不否定恒源物业在此次实践中负有的安全管理责任认定,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儿子受伤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并无不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在本案中,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相关资料,申请人儿子摔落地点系车库平台,不属于特种设备本体或其安全装置、附件,工作人员引导申请人儿子到车库拿手机的行为也并非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被申请人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适用依据错误,主要事实不清。虽然案涉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但该事故系申请人之子在接受XX公司提供的停车服务过程中发生。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报案申请》中,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XX物业2021年12月19日设备适用的违法违规情况并监督XX物业对其子伤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其用词虽较为口语化,但符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与服务提供人发生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争议,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XX物业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的投诉举报特征。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进行区分,作出处理后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被申请人将《报案申请》定性为反映情况的信访行为作出《回复》,属于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未完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张金星举报XX医院机械式停车设备人身伤害案的回复》,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对立体电梯设备造成人身伤害立案查处的报案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