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74号
申 请 人:杨X召,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XXXXXXXXXXXX
孙X杰,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
袁X红,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张X荣,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张X春,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XXXXXXXXXXXX
王X昌,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李X山,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张X亮,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张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李X聚,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丁X云,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傅X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秦 正,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 X,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3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1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2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块正在建设或将要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该事项应属宛城区人民政府或宛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申请人同时向宛城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宛城区自然资源局回复称相关业务由市级部门办理,建议向市级规划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应当是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答复书》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信息公开,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经核实,被申请人因对放权赋能政策解读不足,致使《答复书》答复内容不妥,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17日向申请人重新作出了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正在建设或将要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后,于3月28日作出《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按照现行土地政策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等有关规定,本次申请应当属于宛城区政府或宛城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受理,建议向宛城区政府或宛城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2022年5月17日重新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经查阅档案并核实,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暂未有项目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事项应当由被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建议其向宛城区申请公开,内容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17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作出了答复,原《答复书》已被新的答复行为自行纠正,《答复书》无可撤销内容,但应当确认违法。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20〕3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宛政〔2021〕3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南阳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被申请人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时,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非上级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应当对相关文书进行规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3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14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