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69号
申 请 人:毕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XXX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卧龙路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吴保生,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1999年12月入伍,2012年6月转业,2012年12月经南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安置在南阳中波转播台工作,但该台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公积金、职业年金。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河南广播电视台、南阳中波转播台与申请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公积金、职业年金。被申请人1月28日签收后,一直未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二、被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21年5月6日、2022年1月25日向南阳中波转播台发函,并于2021年12月30日前往南阳中波转播台,于2022年1月27日约见其主管领导,要求妥善解决申请人的合法诉求,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022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被申请人再次安排专人到南阳中波转播台了解情况并查阅、复制了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妥。
三、申请人要求河南广播电视台、南阳中波转播台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公积金、职业年金的相关要求,已经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申请人应当按照生效判决执行,不应在行政复议中重复提出,该事项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处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退伍士兵,2012年退役后,由原南阳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将申请人安置到南阳中波转播台工作。2012年10月24日,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派工作人员与毕XX父子进行谈话,就不能按照退伍士官接收、只能按职工子女给予毕X旬照顾性安置的情况告知了毕XX父子。2013年1月14日,毕XX书面保证自愿服从组织分配,服从领导管理。2013年3月,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关于为毕XX同志办理公司聘用手续的通知》,内容为“河南广电发射塔管理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毕XX同志到无线台管理中心下属淅川中波台工作,请予办理公司聘用相关手续”。2013年3月11日,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属单位河南省无线电台管理中心、河南广电发射塔管理有限公司与毕XX签订委托协议,并把毕XX安排至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淅川中波台工作。2013年10月30日,毕XX填写《中波转播台异地安置职工工作调动申请表》,申请调入南阳中波转播台工作,2014年5月,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毕XX调至南阳中波转播台工作。毕XX自2013年3月参加工作以后,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及河南省南阳中波转播台即要求与毕XX签订劳动合同,但毕XX一直明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坚持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双方协商无果。
二、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河南广播电视台、南阳中波转播台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公积金及职业年金。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签收,于2022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退役士兵历史安置情况,被申请人在2019年至2022年1月期间,多次向河南省南阳中波转播台发函、电话沟通,并通过人员前往、约见主管领导等方式,要求河南省南阳中波转播台妥善解决申请人的合法诉求,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建议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解决与河南广播电视台、河南省南阳中波转播台在用人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签收《履职申请》后,于3月25日作出《答复意见》。在《答复意见》向申请人邮寄途中,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此时审查被申请人未对《履职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缺乏实际意义,故本机关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查。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的回复内容不当。《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申请人认为河南省南阳中波转播台未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于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纠正,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后,应当对南阳中波转播台是否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结论,依法作出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多次发函、电话沟通、免见、约见,但历时多年未对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应当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明确结论,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不清,不能认定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意见》,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后,应当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