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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15号

发布时间:2022-06-03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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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15

 申  请  人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XXXXXXXXXXXX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2年4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责令其受理并限期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3月24日上午拒收该快递,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一、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邮件进行登记时,发现该信件未写明详细地址及寄件人单位名称,内件名称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工作人员告知快递员核对清楚地址确定后再予以签收,此后快递员没有再与被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也未接到电话或相关邮件。

二、2022年4月11日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于次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土地拟建设项目(迎宾大道道路提升项目南阳市中心城区清洁城市美化家园1050专项攻坚行动南阳站出入口提升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3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邮件后,因寄件人地址信息空白未填写,告知邮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后再予以签收,该邮件被退回给申请人。

二、2022年4月8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4月11日收到后,于4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段XX提出拟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回复内容为:“至目前,该项目未向示范区住建中心申领过施工许可证,我单位无相关申报材料,故不能提供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该回复于4月1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4月14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邮政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件,要求邮政工作人员核实地址后再送,邮政标注拒收后信件退回。该退件行为虽有不妥,但被申请人于4月12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了答复,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不存在相关申报材料,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时间上也未超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实质上未对申请人获知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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