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15号
申 请 人:朱X波,男,公民身份号码510282XX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XX苑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回复,于2022年5月30日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举报南阳市XX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XX商贸企业店”销售“爆浆曲奇夹心小丸子饼干”时,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并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2022年4月26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XX公司出售的“爆浆曲奇小丸子”产品系商丘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XX公司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并提供了商品的购货发票,未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页面和内容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