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62号
申 请 人:尹X永,男,住宛城区红泥湾镇XX村XX庄
吴永信,男,住社旗县赊店镇XX街XX号
刘X伦,男,住社旗县赊店镇XX街XX号
杜X保,男,住社旗县赊店镇XX街
张X龙,男,住郑州市中牟县XX乡XX村
孟X云,女,住社旗县赊店镇XX街
孟X明,男,住社旗县赊店镇XX街XX号
王X荣,女,住社旗县赊店镇XX街XX号
江X深,女,住社旗县赊店镇XX街
楚X晖,男,住社旗县赊店镇XX街
江 X,女,住社旗县赊店镇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 李 X,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伍X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社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关文波,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在征收之前需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在征收之后进行项目建设需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材料,被申请人作为有批准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调查登记结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予以公开,但申请人以需要加工分析为由不予公开,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
一、社旗县赊店镇古码头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不是土地征收项目,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区域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掌握,被征收人不掌握该信息。
三、2016年被申请人委托社旗县XX文化产业开发公司向社旗县农业发展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专项用于赊店镇古码头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需要由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系统上传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由县、市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审批后再进行资金拨付,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需要对每批次申请的资金进行加工、整理、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可以不予提供。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社旗县赊店镇古码头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收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31日签收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1.申请人申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不存在。本项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2.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不存在。3.被申请人不掌握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不是已制作或已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5.其余材料予以公开。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旗县支行作出的《关于古码头区域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的情况说明》中,说明了被申请人委托社旗县XX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中长期贷款资金和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已全部到位并专项用于古码头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项目资金由实施单位根据拆迁进度分批次报审后进行资金拨付。
本机关认为:
一、案涉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的房屋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申报和批准文件不存在,并无不当。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房屋调查登记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关于社旗县赊店镇古码头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社政公告〔2016〕3号),房屋征收部门为社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掌握该项信息,符合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社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予告知,存在瑕疵,在此予以指出。
三、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旗县支行作出的情况说明,案涉项目资金已全部到位并专项用于古码头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但因实施过程中需要分批次报审后进行资金拨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需要加工分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