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61号
申 请 人:党X军,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XX村
被申请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1年3月28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新店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有“根据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段富桂家房屋并非一体建成”的表述,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房屋不是一体建成的证据,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号:XA51417898241),被申请人于2月27日签收。
二、本机关于2022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2022〕宛政复被受字第52号,EMS单号:1125886075027),被申请人于3月30日签收,但至今未按照《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要求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应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