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14号
申 请 人:贾X波,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6XXXXXXXXXXXX
邢 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刘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王X兰,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李X洁,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金X耀,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孟X玲,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03XXXXXXXXXXXX
王 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张X军,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陈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张X里,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杨X永、刘X洁,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 牛,任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关于对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旧城区改造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宛区政〔2017〕2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申请人称:《征收决定》涉及的区域内既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申请人不区分土地性质,完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决定,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征收房屋是为了进行房地产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经审理查明:
一、河南省南阳市智圣公证处2017年1月7日出具的《公证书》(〔2017〕南智证民字第6501号)显示,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作出《关于对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通告》(宛区政告〔2017〕1号,以下简称《通告》),并在征收区域内进行了张贴公告。
二、《通告》第六条载明被征收人若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作出《征收决定》并在项目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告,申请人迟至2022年3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