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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58号

发布时间:2022-05-20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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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258

 

    人:张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5XXXXXXXXXXXX

住      址:唐河县城郊乡XX村常XX

被申唐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国涛,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X东,唐河县临港经济区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

                      苗  X,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唐河县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及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后,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公告》。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了《征收公告》,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公告》严重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为了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依据《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全省2018年第二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豫保安居办〔2017〕53号)、《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全省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豫保安居办〔2019〕10号),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作出《征收公告》,唐河县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属于依法批准、合法征收。《关于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和《关于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为《征收公告》附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公告》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征收范围确定后,原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和住建局拟定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报唐河县发展改革委批复。征收实施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后,经有关部门论证,于2021年9月16日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并举行了听证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一、根据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下达全省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豫保安居办〔2019〕10号),唐河县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被纳入2020年国家棚改建设计划,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唐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唐河县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并于2021年10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上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2021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召开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会议,于2021年10月24日作出《唐河县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风险评估报告》。

二、被申请人经研究,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了《征收公告》,为保证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顺利实施,被申请人决定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唐政办〔2018〕11号,以下简称《征补办法》)等规定制定。

三、案涉项目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尚未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案涉项目共涉及42个村民小组,共计2674户。按照《征补办法》规定,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边征收边安置、分步实施”,目前已开展征收工作的部分村集体中,达成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有81户。

本机关认为:

《征收决定》应当被确认违法。案涉项目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案涉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的证据。但案涉项目位于县城规划区内,出于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需要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过唐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且已被列入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了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公众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了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前,被申请人召开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会议并作出了风险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后予以公布,相关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进行,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征补办法》的规定制定,对征收对象、认定方法、补偿方式等问题均进行详细说明,内容并无不当。另外,根据《征补办法》规定,县城规划区内采取边拆迁边安置的方式,目前在已推进的区域,已有部分涉迁群众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撤销《征收决定》必然影响到已拆迁群众的利益及案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因此应当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被申请人应当在推进征收工作过程中,完善案涉项目土地的审批手续,同时做好涉迁群众的解释答疑工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唐河县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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