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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60号

发布时间:2022-05-23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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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60

 

申  请  人:X方,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XXXX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铁环,任乡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建房屋通知》(以下简称《拆除通知》)不服,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拆除通知》。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合法继承的房屋位于南阳市北外环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房屋共计11间,面积约770㎡,均在房屋所有权证中体现。随后该房屋面临征收,经了解,征收项目为“迎宾大道道路提升项目”或“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美化家园1050专项攻坚行动南阳站出入口提升工程”。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并作出《拆除通知》,要求申请人3日内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不是认定违建建筑的适格主体,限期拆除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程序违法,“以拆代征”违反了“先搬迁后补偿”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案涉房屋占用的土地系农用地,申请人建房时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在该土地上建房也未经过审批,申请人也未能向被申请人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等手续,其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没有登记档案,与房屋位置也明显不符,此前修建迎宾大道时已对申请人原房屋实施过征收并给予了补偿,且案涉房屋面积明显与《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建房的相关规定不符,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

二、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查询了相关房屋占地和建房登记档案,并向申请人作出提交占地建房手续的通知,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在作出《拆除通知》前,向申请人送达了拟拆除房屋通知和听证告知,申请人申请听证后,被申请人又组织了听证,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相关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所称“以拆代征”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土地管理及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时,应当对被征收区域房屋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而后决定是否予以补偿。被申请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严格依法征收补偿,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利益,并无不当。

审理查明:

一、案涉房屋位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迎宾大道南侧,申请人持有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为1999年10月颁发,证载所有权人为段XX(申请人之父),证载建筑位于许南公路南侧,证载建筑共2层11间,面积为204.9㎡,使用土地面积为137.72㎡。

二、被申请人在进行南阳站出入口整治项目工作时,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并制作了《被征迁房屋查验单》,调查发现案涉房屋现建房位置原系农用地,现有建筑未查询到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建设规划手续。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通知申请人提交案涉房屋的建房用地手续,申请人未予提供。被申请人于3月8日作出《拟强行拆除违建房屋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后经研究认为申请人户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于当日下午作出《拆除通知》,决定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知申请人户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自行拆除。另查明,案涉房屋已于2022年3月25日被强制拆除。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申请人持有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面积为137.72㎡,被申请人经测量后认为房屋现状与证载情况不符,根据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的原建房屋已在2005年进行了拆迁补偿,现建房屋位置系农用地。被申请人经过查询,未发现申请人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建设规划手续,经书面通知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取得了建房许可或宅基地用地的规划许可,申请人提供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与现房屋状况不一致,被申请人认定其系违法建设,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建房屋通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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