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14号
申 请 人:赵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xxx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枣林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村赵XX与XX铝型材厂纠纷的调解意见》(以下简称《调解意见》),对申请人与XX铜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之间的工伤纠纷提出调解意见,由该公司以救助名义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6万元。《调解意见》加盖被申请人公章,但无申请人与XX公司签章。2022年3月3日,申请人以XX公司一直未履行《调解意见》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人身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公司支付26万元赔偿金,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拒收该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曾承诺督促XX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的事实依据或证据,申请人未能提供。
本机关认为:
《调解意见》系2008年被申请人对民事纠纷提出的调解意见,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不能视作调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具有对《调解意见》督促履行的法定职责。经书面补正后,申请人未能提供有被申请人承诺督促XX公司履行相应支付义务的有效证据,被申请人对《人身和财产保护申请书》是否作出处理,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