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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57号

发布时间:2022-05-20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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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57号

 

申  请  人:崔XX科,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2XXXXXXXXXXXX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XX路XX号XX医院

被申请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兴勇,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13日作出的《关于县德威书院安置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

一、《补偿决定》落款为2022年2月13日,使用的发文编号为〔2021〕1号。案涉房屋是王XX的,房产证上写的是王XX妻子杨XX的名字,但2019年4月份的县征收调查登记上没有王XX的签字。案涉房屋及院子院墙大门等内容评估总价格虽然高于债务额度,但法院以31400元的价格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最终法院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请求申请人出面购得竞拍标的物,违反“一户一宅”政策的并非申请人,不应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二、因被申请人过错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相应补偿权益,申请人要求按照之前被申请人与王XX户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半划分权益,被申请人予以拒绝,剥夺了申请人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

一、《征收决定》会审、用印时间为2022年2月13日,文号应当为〔2022〕1号,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将2022打印为2021,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引起申请人误解或不适,深表歉意。

二、淅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年第306号)、淅川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书(〔2021〕淅法技第05号)、申请人房权证证载信息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申请人对证载权益以外的权益要求不能支持。现有图片证据可以看出,案涉房屋的第二层面积大于申请人通过司法判决获得的第一层面积,申请人提出一家一半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

三、安置地点已经确定,位于冬青社区六组德威书院拆迁安置点,目前安置房主体竣工未验收,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未完全到位,回迁安置尚未启动,无法提供确切的楼号、楼层、面积、政府采购价等信息,相关事项确定后,将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并告知,确保申请人与其他户主享有同等知情权。

四、本案经多次复议,已历时两年多,主因是沟通困难,为尽快化解本案,建议申请人提出有依据的诉求,接受征迁部门组织的沟通协调,与杨XX户见面协商,厘清事实、消除误解、化解争议,可考虑程序较为便捷的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经审理查明: 

一、崔XX系邓州市XX镇XX村人,其于2008年8月通过人民法院强制过户程序取得淅川县城关镇XX村X组王XX房产一套(系上下两层中的第一层),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淅川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23446号。该房产证证载面积为99.57㎡。

二、2019年,淅川县政府作出《关于对县德威书院安置区(二期)建设项目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淅房征决〔2019〕2号),决定征收冬青社区24户居民的房屋,崔XX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淅川县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冬青社区居民杨XX(王XX之妻)向拆迁指挥部提供的土地批文(淅政土〔1995〕17号),将崔XX所有的房屋认定为杨XX(户)所有,在王XX去世后,与杨XX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拆除了案涉房屋。

三、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1〕154号),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6日签收后,于2022年2月13日作出《补偿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四、《补偿决定》调查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强制执行后产生两户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上“一户一宅”政策不符,故在具体安置中,两户均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上商品房性质的房屋进行安置。王XX去世后,因申请人与杨XX就房屋以外的其他附属物归属权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补偿决定》只针对房屋部分进行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款存储在资金专户,待两户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补偿。申请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现房安置,产权调换按照《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淅政〔2017〕6号)规定的办法安置,若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可领取各项补偿费用共计72290元。

五、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德威书院拆迁登记表》中,该登记表记载房屋一层登记信息为“砖混一层,面积11.6×10.75-(4.35×1.5)=118.18㎡,单价700元,一层总价为82726元”。该登记表由杨XX签字,据杨XX陈述,王XX于2019年12月病逝,其在2019年4月进行登记时,王XX已重病在老家休养,无法到场,由杨XX办理登记的相关事宜。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对县德威书院安置区(二期)建设项目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淅房征决〔2019〕2号),载明本次房屋征收工作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淅政〔2017〕6号)、《关于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意见(暂行)》(淅政〔2018〕10号)之规定进行。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征收决定已经生效,可以作为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二、被申请人进行本次征收所依据的《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中载明,“征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或县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执行。”在案涉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原始勘查评估资料能够相互印证的,应当作为对申请人房屋原有状况认定时的参考。在《拆迁登记表》中,案涉房屋一层单价认定为700元,《补偿决定》提供的货币补偿方式以700元/㎡单价乘以申请人证载面积99.57㎡进行确定,并无不当。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也可按照证载面积1:1比例置换房屋。此外,在本机关进行调解工作时,被申请人提出若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可按照方案规定,享受10%的奖励面积。

三、被申请人在《补偿决定》中为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也明确告知申请人房屋主体以外的附属物补偿资金已存入专户。对于其他附属物权益,申请人可在解决与杨XX户纠纷后,另行向被申请人主张补偿。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公开与杨XX户签订的原协议并对半享受权益,缺少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四、被申请人在收到原复议决定后,在6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补偿决定》对申请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一层房产进行认定并补偿并无不当,也有利于矛盾逐步进行化解。关于案涉房屋原有院落的安置补偿问题,被申请人应综合考虑其原宅基地性质、司法拍卖过程和结果、申请人与杨XX户共同使用等情况,在申请人与杨XX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另行对院落的补偿问题作出说明。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关于县德威书院安置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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