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16号
申 请 人:杨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22006XXXXXXXX
住 址:方城县博望镇XX村XX组
法定监护人:王XX,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公安分局
负 责 人:朱保申,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公安分局政委
第 三 人:尚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6XXXXXXXXXXXX
住 址: 南召县小店乡XX村东XX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公治行罚决字〔2022〕27号)不服,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