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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56号

发布时间:2022-05-18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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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56

 

申  请  人:XX,男,公民身份号码420500XXXXXXXXXXXX

      卧龙区人民北路XXXX号XX家属院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

    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宛公行罚决字〔20224113002900888346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使用的酒精检测仪器有问题,申请人共吹气8次,换了4个检测仪器,其中多次检测数值不超过20mg/ml,被申请人采用最后一次21mg/ml的数据作出《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申请人要求进行抽血检测,但被申请人未带申请人进行抽血检测,程序违法。申请人系外地人,带着76岁的老母亲到南阳看病调理身体,现《处罚决定》扣留申请人驾驶证6个月,使申请人无法回家。申请人在事发前4个小时喝了少量养生低度酒,将车辆从一公里左右的地方移至住所地附近停车位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申请人积极配合执法,积极参加满分教育学习并通过考试,希望早日拿到驾驶证回家。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本次查缉酒驾过程中,只使用了编号为P3002624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该检测仪经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鉴定,有效期自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

二、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申请人被查获后,在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过程中,屡次中断吹气造成检测不成功,后民警要求其配合检测,吹气检测仪发出语音“涉嫌酒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民警将申请人带至大队,按照申请人要求,民警用编号为P3002624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申请人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仍为21mg/100ml。申请人在看到检测结果后,配合民警办理后续的行政处罚手续。民警现场告知申请人由于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酒驾与非酒驾临界值,可以申请抽血化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申请人在涉嫌饮酒后驾驶一案行政处罚程序办结后离开,大约十几分钟后返回要求申请抽血化验,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故民警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晚上21时57分左右,驾驶机动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两相路与六十五小区间道执勤点附近时,民警发现其车辆企图调头后,对其进行拦截并当场检查。执法记录视频显示,民警在查获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时,申请人屡次中断吹气,仪器提示“吹气中断”,经民警提示后,申请人第一次呼气数值检测即为21mg/100ml。民警对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机动车并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被申请人处作进一步处理。民警将申请人带至大队,并告知申请人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抽血化验,申请人要求再次进行呼气检测,民警再次对申请人进行呼气检测,数值仍为21mg/100ml。申请人表示对该数值没有异议,签字确认检测结果。被申请人安排两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


二、《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1mg/100ml。《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申请人当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该结果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申请人在接受处罚后又返回要求进行抽血检验,被申请人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二、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及案卷材料显示,在对申请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均有2名以上。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上述过程均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表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制作了《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该处罚程序合法。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宛公行罚决字〔2022411300290088834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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