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14号
申 请 人:何x奇,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xxxx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枣林街道办事处x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负 责 人:张 啸,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政委
第 三 人:徐x山,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xxxx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枣林街道办事处xxx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示公枣行终止决字〔2022〕3号),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积极协调相关村、组查明矛盾根源,提出针对性举措,推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邻里矛盾有效化解。现申请人与第三人均向本机关表示愿停访息诉,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