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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5-07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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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11

 

申  请  人:xx,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4xxxxxxxxxxxx

住      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xx村x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超,任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对种粮农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确权登记适用的规范性政策和程序性操作范本。被申请人于4月20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开展确权颁证工作的政策依据时《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发南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5〕52号),请登录南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宛政办”公开文件查阅了解。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适用的规范性政策和程序性操作范本,其实质是要求公开政策依据和程序规范,具有咨询属性。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答复与否、如何答复,均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在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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