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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52号

发布时间:2022-05-06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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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252

 

申  请  人:x举,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81xxxxxxxxxxxx

                 x印,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xxxxxxxxxxxx

住      址: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xx庄xx村xx号

被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宋x生,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湍河办事处李庄居委会彭家庄土地收储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2108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不服,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决定》范围内,案涉项目无征地批文,其依据的征地批文系2014年作出,按照相关规定,超过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批文失效。《征收决定》系2021年作出,案涉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文已经失效,在土地未进行征收的前提下,只征收房屋构成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标准过低,且没有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申请人并未收到评估报告,被申请人的征收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本项目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并非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相关批文不是审查对象。将申请人房屋列入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李庄居委会彭家庄土地收储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发布《征收决定》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

二、《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合法。本次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申请人进行了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公布、征求意见,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已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审理查明:

一、 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邓州市201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041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被申请人转用并征收花洲街道办事处等4个街道办事处集体耕地22.0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7577公顷作为201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其中,申请人房屋所在的湍河街道办事处老李庄社区彭家庄部分土地位于批复范围内。

二、201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发布《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014〕9号),对《批复》涉及的土地地块进行征收,其中申请人房屋所在的湍河街道办事处老李庄社区土地用于建设邓州市xx金融中心项目。

三、2021年被申请人启动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李庄居委会彭家庄土地收储项目,经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邓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邓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征求意见公告》。被申请人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征收决定》。《征收决定》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签约期限、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明材料。

四、另查明,案涉项目共涉及9户被征收群众,目前8户已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剩余申请人户尚未达成协议。

本机关认为: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作出《批复》后,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发布《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不存在闲置土地导致批准文件失效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用地批复已经失效,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案涉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位置已被批准征收且纳入城市规划区,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征求了公众意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以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告知了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关程序均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

三、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是《征收决定》,并非确定申请人房屋价值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目前案涉房屋尚未进入价值评估阶段,申请人认为房屋未进行评估属于程序违法,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湍河办事处李庄居委会彭家庄土地收储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21〕0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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