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50号
申 请 人: 王x东,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9xxxxxxxxxxxx
住 址: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 放,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x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唐河县“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范围内,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12月31日签收,一直未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由于办公系统故障及工作交接失误,未及时作出回复。收到《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并取得谅解,并于2022年4月2日作出书面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正确获取途径。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唐河县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应当属于唐河县人民政府或唐河县自然资源局受理,建议申请人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唐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作出答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1日签收后,于2022年4月2日告知申请人,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系唐河县“临港经济区棚改安置房”项目的征地批文、申报材料、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用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上述材料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唐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