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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4-22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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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11

 

申  请  人:x珍,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9xxxxxxxxxxxx           

                   x纪,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9xxxxxxxxxxxx

住      唐河县古城乡xx村南杨岗xxx

被申请人唐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国涛,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邵x洲,方枣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

                      王x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土地预征收程序违法、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当为由,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预征收土地的程序违法并撤销《唐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因“唐河县方唐高速唐河段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至今申请人未签收任何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安置补偿。被申请人未在征收范围内张贴《预征收公告》,也未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组织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同时,《补偿安置公告》安置补偿标准过低,无法补偿申请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法保障申请人及家人被征收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

被申请人称:“唐河县方唐枣高速唐河段项目”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的重点工程,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对《预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公告》进行了公示,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组卷报批,《补偿安置公告》标准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预征收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方城至唐河段项目拟进行土地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预征收范围内。预征收工作启动后,被申请人依法在唐河县古城乡王惠村村委将《预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无群众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告图片、古城乡王惠村村委证明和村民出具的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在王惠村村委会公示栏依法对《预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进行了张贴公示,已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公告进行公示,缺少事实依据。

二、《预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均属于预征收阶段的过程性行为,目的在于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通知其进行登记,并不会对被征收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因此,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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