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10号
申 请 人:郭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xxxx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村
委托代理人:郭x鹏,系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勤务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消除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管12123平台”)违法停车记录且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4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1年12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其在南阳市麒麟路实施了违法停车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查询到违法记录后,通过平台提起了陈述和申辩,又于2022年3月6日向被申请人现场呈送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向社会提供查询。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违章行为录入12123全国交通警察违章处理系统,系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使用,同时也是履行向社会提供查询的义务。本案中,“交管12123”手机APP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的一种方式,属于过程性行为,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被申请人目前并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行为并未实际发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侵害。因此,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