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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4-1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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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10

 

    人:xx,男,公民身份号码440881xxxxxxxxxxxx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xx农场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军,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付x智,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22年3月7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告知内容不服,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平台xxxx自营店购买了艾叶沐浴露,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销售页面有宣传美白功能,但其产品没有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到被举报人河南xxxx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确实在沐浴剂产品广告中使用“美白”一词。但该店铺自开设至现场检查时,共销售出59瓶沐浴剂产品,数量不大,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在接受行政指导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3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7日告知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河南xxxx实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店铺销售的沐浴剂产品宣传美白功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求被申请人让被举报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对其进行500元赔偿。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受理举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认为申请人反映的举报线索属实,但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销售量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于2022年3月4日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指导意见书》,要求被举报人删除沐浴剂产品“美白”宣传用语。被举报人接受指导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7日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内容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而非“投诉”。申请人购买产品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时,协助其与经营者协商调解,缺少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接到线索后进行了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行政指导,被举报人及时进行了改正。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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