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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45号)

发布时间:2022-04-12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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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45

 

申  请  人: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8XXXXXXXX住      址:宛城区高庙乡西张营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勤务大队

负  责  人:徐超,任大队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311102161295,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22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车管12123系统提示“有违章未处理,不能领取车辆免检标志”。申请人到车管所处理时,车管所检查后说没有违章,说系统没有更新,车管所民警在申请人的手机上操作了之后说已经领取成功,后来被交警查到的时候说车辆没有进行检验,对申请人罚款扣分,该处罚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2月11日15时50分,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南阳市车站路与卧龙路交叉口附近时,因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执勤民警拦截查处。执勤民警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通过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申请人的车辆确实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小型非营运载客车辆应当6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七)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申请人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检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上述规定,执法民警按照程序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在申请人签字后送达给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提出其已于2022年1月24日申领免检标志的理由不成立。经网办记录查询,申请人的车辆在1月24日存在两次退办任务,并未成功申领。申请人作为一名取得驾驶资格近六年的驾驶员,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了解、按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经审理查明:

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申请人驾驶的豫R8XXXB牌照小型轿车于2019年12月11日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两次通过线上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但系统显示业务状态为“退办”,即未申领成功。2022年2月11日,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南阳市车站路与卧龙路交叉口附近时,执勤民警发现该车辆未按期进行安全检验,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二、在《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4月2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依法不需要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对年检流程的简化,并未排除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的义务。具体到本案,案涉车辆的实际年检有效期是至2021年12月31日,在车辆年检有效期到期之前,申请人并未按前述规定申领检验标志。根据申请人提供的12123系统短信显示,2022年1月1日系统即提示尽快办理定期检验业务,1月24日申请人在进行线上申领时,系统提示该车辆存在未办结业务,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系统查询记录,申请人在2022年1月24日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并未成功。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驾驶该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31110216129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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