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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40号)

发布时间:2022-03-2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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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40

 

申  请  人:X民,马  X1,程X清,王X军,李X生,马X军,王X忠,马  X2,李X军,马X明,王X龙,陈X珍,

                    周X峰,王  X1,程X国,程X金,王X龙,程X军,王  X2,王  X3,马X强,马  X3,陈X菊,吴X

住      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大栗树XX

复议代表人:王国民,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71XXXXXXXX被申请人桐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党建凯,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为由,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大栗树村村民,因桐柏县淮安街农贸商城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申请人的承包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该项目组卷报批时的说明文件、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被申请人于11月7日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

2021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是桐柏县人民政府。因县政府有28个组成部门,各部门均代表县政府履行职责。县政府办政务中心当天通知具体职能部门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回复。桐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回复,该邮件由王X民于12月7日签收。鉴于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充分。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大栗树小组村民,因桐柏县淮安街农贸商城项目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的承包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1.该项目被征收土地进行组卷报批时,被申请人就征收有关情况作出的说明文件;2.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复文件;3.《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邮件信息显示收件人为“县政务中心”,被申请人收发室于11月7日签收。

二、2021年12月3日,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回复内容为:“2021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你请求回复关于桐柏县淮安街农贸商城项目有关信息的公开的申请,经查询掌握的相关信息并核实确认,现回复如下1.征地批复文件(见附件1);2.拟征地告知书和送达回执(见附件2)。”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视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公开申请转交给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处理,于法无据,该转交行为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的答复义务。

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桐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在该答复中,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提供了征地批复文件、拟征地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但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逐项答复,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桐柏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是基于被申请人转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桐柏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的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7日签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以自己名义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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