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39号
申 请 人:刘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43XXXXXXXX
住 址: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与伏牛山交叉口
被申请人:南召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兴哲,代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召依申答〔12〕号),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与伏牛路交叉口居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后申请人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行为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答复,称申请人系重复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被申请人以重复申请为由拒绝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
2021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经工作人员查询,2018年11月19日申请人已经就相同内容提起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8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7号、8号、9号、10号)向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召依申答〔12〕号)并送达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与伏牛山路交叉口房屋涉及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征收红线图、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该项目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规划”、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前的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储的材料、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二、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请求公开“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与伏牛山路交叉口房屋涉及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征收红线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规划”、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前的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储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12月9日收到后,于12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认为已于2018年11月29日就相同内容的申请作出过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不做重复答复。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项,包含在2018年11月1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中,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召依申请答〔1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