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34号
申 请 人:王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2XXXXXXXX
地 址:淅川县龙城街道郑湾社区X组
被申请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兴勇,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2014年至2020年8月砸坏物品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恢复申请人名誉。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房屋是新建的合法临街商品门面房,被申请人将其当做棚改工程非法强拆于法无据。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短信请求解决实际问题,但没有结果。
二、申请人参加了2021年12月6日丹江国际与被拆迁人的诉讼,庭审中不让六家被拆迁人说话,都是双方律师以点带面的说法,被申请人存在欺上瞒下的造假。闭庭时申请人听到有被拆迁人议论被申请人威逼利诱被拆迁人签字。
三、棚改安置房不符合国标规定,30多层的安置房与申请人原有房屋使用一样粗的钢筋和一样深的地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与原来房屋一样大的临街家庭型小市场房,供申请人做生意。
四、丹江国际项目没有棚改用地批文,2018年8月申请人看丹江国际还是无手续施工,所以2017年3月8日被申请人并没有房屋征收决定书给申请人。该项目的补偿方式未经过群众同意,评估方式也不合理,对房屋内部物品、地面附属物的评估都不合理,《补偿决定》是错误的。
五、申请人2021年10月13日出狱后,多次要征收决定书和征收补偿决定书等合法手续,但直至11月15日才给申请人复印件。
六、2017年9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拆迁合法手续,有领导对申请人说不是政府拆迁,而是魏XX拆迁,被申请人又将申请人刚建的、手续齐全的商品住宅房当做棚改工程险危房非法拆迁,损坏的物品也未做赔偿,申请人原有生活水平一直下降,长远生计无法保障。
被申请人称:
一、征收申请人房屋属于淅川丹江国际棚改房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并履行了审批手续。丹江国际酒店周边是三个危困企业职工的集中居住地,居住条件较差,一直以来,居民改变居住环境的要求十分强烈。被申请人于2014年启动了该项目计划,于2014年9月23日印发《丹江国际棚户区拆迁安置改造方案》(淅政文〔2014〕103号)。2015年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作出《关于调整河南省2014年城市棚户区履行计划的通知》(豫建住保〔2015〕5号),将丹江国际棚改项目纳入其中。2017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淅政房决〔2017〕03号),决定按照《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给予补偿安置,上述通知均按要求进行了公示。被申请人对丹江国际棚户区拆迁安置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符合法定程序,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绝大多数被征收群众的支持。
二、2013年7月1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房屋面积及附属设施进行登记,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由于被征收人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摇号的形式选定了评估机构,并对摇号过程进行了公证。经评估,申请人的房产价值192619元。2020年10月5日,工作人员将评估报告送达给申请人及其妻子。
三、2020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为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2020年10月28日,工作人员将《补偿决定》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及其妻子,但二人不肯签字,被申请人保存了送达图片。
四、2020年11月10日,申请人妻子与郑湾社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可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为126.93㎡,比申请人原房屋面积多43.94㎡,需申请人补齐资金127426元。
五、申请人得到的征收安置补偿远超过协议内容。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人82.99㎡的房屋置换丹江国际113.14㎡的房屋,多余的差价由丹江国际向政府部门支付,不再向申请人找补差价,后由于申请人的多次缠访,丹江国际为化解纠纷,又在协议之外向申请人支付了12万元现金。
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也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所得安置亦远超决定和协议内容,2020年11月11日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七、2020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已将《补偿决定》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申请人妻子,现已远超复议申请时限。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征收,但申请人一直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多次信访、缠访中受益。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房屋位于淅川县龙城街道郑湾社区X组地下一层,证载面积为82.99㎡,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系申请人与妻子王XX。2013年淅川县将丹江国际棚户区改造项目列为城市综合体建设重点工程,并于2013年7月对案涉房屋进行调查登记。2014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对丹江国际棚改房项目立项。2015年1月30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作出《关于调整河南省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将该项目纳入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增项目。2017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郑湾社区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对征收范围内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确。
二、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补偿安置事项一直未达成协议,2020年7月23日,征收部门在申请人住处张贴公告,告知其在10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告知征收部门。因申请人及房屋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选定评估机构,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抽签形式确定由南阳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分别于8月29日、9月14日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现场测绘。评估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申请人的房屋价值为192619元,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估价报告送达给申请人的妻子王XX。
三、2020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认定申请人的房屋面积为82.99㎡,房屋用途为住宅,若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在结清差价后,在丹江国际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安置小区现房安置,过渡方式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若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则可领取各项补偿费用共计200036元。2020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及其妻子分别送达了《补偿决定》,申请人及其妻子王XX拒绝签收。被申请人未能向本机关提供送达回证,而提供了当日向申请人其王XX送达《补偿决定》的现场照片。同时,郑湾社区支部书记、副主任、治保主任作出情况说明,称因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被淅川县公安局在看守所拘留,龙城街道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于10月28日同申请人妻子王XX一同前往看守所会见申请人,并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于2021年11月15日在龙城街道办事处信访部门领取《补偿决定》。
四、2020年11月10日,申请人妻子王XX与郑湾社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涉房屋于2020年11月11日实施拆除。
本机关认为:
一、案涉项目被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批准作为河南省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被申请人出于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棚户区改造,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作出《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和《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房屋征收决定和方案已生效,可以作为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告知了申请人的房屋权利人选定评估机构,在其未能选定的情况下,通过抽签形式选定了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后,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出具《估价报告》并向申请人的妻子送达,《估价报告》可以作为作出《补偿决定》的事实依据。
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补偿决定》,2020年10月28日派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基层组织代表,采用拍照方式记录了向申请人妻子送达《补偿决定》的过程,随后与申请人妻子一同到看守所会见申请人,并向其送达《补偿决定》。虽然未能向本机关提供送达回证,但应当视为已向申请人户送达了《补偿决定》。因申请人服刑至2021年10月13日,其间无法主张自身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于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审查。另外,2020年11月10日,郑湾社区与申请人妻子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但申请人并未签名,且事后未予追认,被申请人亦未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人委托妻子王XX签订该协议的手续,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对申请人有约束力,申请人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并依法审查。
四、被申请人在《补偿决定》中为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补偿决定》已认定事实以外的补偿,申请人可在提供相应证据后,与被申请人另行协商。
五、关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2014年至2020年8月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及恢复名誉,与本案审查的《补偿决定》这一行政行为缺少关联性,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0日